近日,最高检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其中,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办理的吴某、程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入选。
目录
1.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
2.史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4.王某等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
6.苗某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7.吴某、程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案例七
吴某、程某等人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关键词】
有价票证 追赃挽损 检察建议 前端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1979年2月7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2年7月26日被判刑。
2023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程某共谋伪造重庆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以下简称轨道公司)与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通卡公司)的公交轨道票卡并销售牟利。吴某在家中共伪造公交票卡1392张,票面总价值90余万元,全部销售给程某并收取现金13万余元。程某购得伪造票卡后,再加价销售给魏某、李某等人。共造成轨道公司、通卡公司损失23.5万余元,购卡群众损失16.5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于2021年左右伪造票面价值总额为8919元的公交票卡并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2023年8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九龙坡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程某等4人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1日,九龙坡检察院以吴某、程某等4人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提起公诉。
2024年6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吴某、程某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足实物证据深挖关联证据。吴某曾因同种犯罪被判刑,反侦查能力强,在侦查机关8次讯问均系“零口供”。作案时吴某与倒卖人员联系交易使用加密通讯软件,刻意避免与销售端接触。虽然侦查机关从吴某家中查获10万余元现金,但无法证明该笔现金系吴某销售伪造票卡所得。鉴于此,九龙坡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程某银行取款记录中的人民币冠字号,与在吴某家中查获的现金冠字号进行逐一比对,以物证现金锁定了吴某的涉案关联性。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巧妙运用讯问技巧,在讯问过程中突破吴某心理防线,获取吴某到案以来首次有罪供述,夯实证据锁链。
(二)全阶段开展追赃挽损。九龙坡区检察院坚持以案促治,构建“案中预警+依法打击+快速追赃”的全方位保护机制:提前介入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发现涉案伪造票卡仍在社会流通,遂立即协同公安机关研判查扣在案伪造票卡的序号、特征,并第一时间向轨道公司、通卡公司通报,预警停止使用全部涉案票卡,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审查起诉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加强释法说理,敦促吴某等人退赃,弥补国有资产损失23.5万余元,挽回不知情购卡群众财产损失16.8万余元,实现全额退赃的办案效果。
(三)依法追加认定遗漏事实。吴某曾因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被判刑,在审查本案时,九龙坡区检察院发现在案证人张某与吴某之间存在转款记录,遂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讯问吴某、询问张某,调取微信转账记录流水等证据,成功锁定了吴某另于2021年伪造票面价值总额为8919元的公交票卡并销售给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补充指控至法院。与此同时,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倒卖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四)结合个案办理加强犯罪预防。九龙坡区检察院开展实质性调研分析,深入研究犯罪缘由及漏洞机理,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一是调取分析涉案企业内部票务管理等企业内部规定;二是通过专家论证、走访询问等方式调研摸排,发现票务监管、票卡防伪等薄弱环节;三是结合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提出聚焦票务伪造问题细化监管举措、加快CPU卡替换M1卡工作效率、整合资源抓好宣传警示工作等建议。涉案企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全范围整改,对轨道一卡通系统进行升级。跟踪落实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协同涉案企业制作以案释法视频,在主流媒体上宣传警示,从源头上减少伪造、倒卖票证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一)注重运用实物证据,循线深挖关联证据、夯实证据链条。对于侦查阶段“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对在案证据的审查运用,立足在案实物证据开展关联审查,循线深挖关联性证据。重视讯问技巧,善于综合人物经历、社会背景、性格特征等对被告人精准画像,有针对性地采取讯问策略,有效突破口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证据审查基础上引导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构建证据体系,从而实现精准指控。
(二)抓小抓早抓苗头,靠前预警堵塞漏洞、全额追赃挽损。公共交通领域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类案件具有点状性、散发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要注重研判伪造票卡序号、特征、来源,剖析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漏洞机理,及时向被害单位发出预警,把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促推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实现打击与修复的双重效果。
(三)坚持以案促治、前端预防,为公共服务类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制发检察建议要坚持质量先行,规范检察建议的调查、审核、制发、跟踪落实等程序,开展实质性地调查走访与核实工作,立足案件深入分析犯罪缘由,抓好检察建议的论证说理,做到精准把脉、对症施方,更好发挥检察建议助力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效能。要积极协同涉案企业开展举案明法、以案释法等宣传警示活动,提升普法警示效果。